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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及《内蒙古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5 浏览次数:7020次 字体大小【  】 关闭

关于印发《内蒙古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内蒙古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内蒙古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及《内蒙古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医科发[2019]50号)

各单位:

学校遵照《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完善学校科研管理制度体系。赋予科研平台和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力争破除在科研工作中经费调剂使用、仪器设备采购、科技成果转化、薪酬激励、人员流动等方面的桎梏,并下放科研经费管理权限,在经费管理、采购、报销等方面简化程序,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强化科研数据管理,加强学术诚信道德建设,营造科研良好的学术风气及科研氛围。学校修订了《内蒙古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全文见附件1)及《内蒙古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见附件2),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新办法进行科技项目及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修订内容主要围绕加大科研自主权、强化科学数据管理、加强科研学术道德建设、简化经费报销流程、科研领域简政放权等方面进行。具体如下:

一、加大科研项目的自主权,下放校级项目的过程管理,强化科研项目的绩效激励机制。

1、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规定了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

2、针对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学校项目及其他项目下达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科研项目,一般不要求提交进展报告。(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3、下放科研经费预算调剂权限,除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其余科研项目直接经费除设备费不得调增外,其余经费均可进行调整。(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4、提高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所占比例,将间接经费中用于为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发放绩效支出的部分所占比例提升至70%,于项目间接经费下拨到账后按比例直接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贡献程度进行分配。(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

5、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所有参与项目研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

6、对于经费支出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内但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经费支出,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经单位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

二、进一步下放科研经费管理权限,简化科研经费报销流程,在经费管理、采购、报销等方面简化程序,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机制、放宽大宗材料采购的额度上限,以满足科研过程中对科研设备及材料的灵活需求。

1、简化经费报销流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批准经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办理报销手续;批准经费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科研项目,其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批准经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和科技处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

2、简化科研设备政府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

3、调整大宗材料采购额度上限。科研经费单项或批量采购额度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材料(含进口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参照《内蒙古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

三、新增科学数据管理内容,以进一步强化科学数据的安全管理。

1、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技项目数据管理计划开展科学数据规范化整编和质量控制工作,并及时向学校各单位、部门科技管理部门汇交数据。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的数据管理与汇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

2、学校的项目负责人以内蒙古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SCI、SSCI、EI等高水平学术论文及中文期刊论文时,项目负责人需在发表后1个月内将论文的科学数据汇交到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备案。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项目负责人以内蒙古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SCI、SSCI、EI等高水平学术论文及中文期刊论文时,项目负责人需在发表后1个月内将论文的科学数据汇交到所在附属医院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备案。

(新增全部内容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五章科学数据管理)

四、新增科研学术道德管理内容,加强学术诚信制度建设,强化学术行为的制度约束,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

1、科研学术道德管理规范了学校所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在科研活动中所必须恪守的九条学术研究基本道德规范,详见管理办法。

2、进一步针对学校所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规范了学术不端行为的九条认定条款,详见管理办法。

3、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行为规范和学风维护的最高指导、监督机构,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置或处分。

(新增全部内容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六章科研学术道德管理)

以上为管理办法修订的具体内容,请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科研人员及时查阅,遵照新办法执行。

《内蒙古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内蒙古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已于2019年7月12日下发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内蒙古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附件2:关于印发《内蒙古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处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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