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医院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医发【2021】25号)精神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建档,由行风(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行风办)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一)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六条 医院建立接待日管理制度,实行预约接待,由行风办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按照“三定三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原则进行接待。医院固定医药代表集体接待日,明确固定接待地点,按照预约情况确定接待人员,完善接待流程,并做好接待记录。
第七条 医药代表须提前与行风办预约,预约部门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行风办审批同意,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接待审批。医院在接到医药代表预约后,行风办在征求分管院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基础上,3个工作日内以邮箱形式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以及接待人员。对开展学术活动、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以及举办协会活动等特殊情况,必须征求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意见后进行回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医院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第十条 行风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对院内接待主管科室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如下:
(一)年度第一次发现违规的科室及个人,进行书面警告(行风办备案),报送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给予医德医风扣分,报质量管理部扣罚当月绩效;
(二)年度第二次发现违规的科室及个人,给予院内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三)年度第三次违规的科室及个人,上报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暂停工作;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者移交纪委办公室处理。
第十一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院内使用量,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医院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第十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纳入医德考评管理,与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纪委办公室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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